上海劳动仲裁律师

  • 常越律师18512104020
  • 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

    联系律师

    • 常越律师
    • 联系手机:18512104020
    • 电子邮箱:m18512104020@163.com
    • 执业证号:13101201911077839
    • 所属律所: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450号绿地和创大厦2001~2003号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即小时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来源:上海劳动仲裁律师 时间:2019/2/17 11:05:35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包含社会保险费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每小时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据此可知,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职工的劳动报酬中应该包含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提醒注意,根据最新2014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即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费缴纳的主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由非全日制劳动者自行缴入“社会保险缴费卡”。

    据上述规定可知,具有上海本市户籍的非全日制职工可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无须单位进行缴纳。但是,对于具有外省市户籍的非全日制职工而言,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政策规定其无法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除非单位以公司的名义为其缴纳,缴纳的基数须按照全日制用工的统一基数来缴纳,但由此一来单位的成本将大大增加,然而换个角度而言,如单位不为外省市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倘若其在在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则会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外省市户籍的非全日制员工自身也存在工伤追偿的风险与成本。因此,建议上海本地单位尽量聘用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全日制员工,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如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注意安全、避免工伤。


    上一篇: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下一篇: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常越 常越